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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四师七十团(中心团场)工业企业协会章程
2008-10-20 13:12  文章来源:七十团发改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七十团(中心团场)工业企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七十团(中心团场)工业企业及私营工业户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团场党委和团场联系广大工业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团结、教育、引导全团工业企业的劳动者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团结、教育、引导广大工业企业守法经营,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公平竞争,促进团场工业健康发展,为建设屯垦戍边新型团场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一一七十团(中心团场)工交建商科、社政科及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七十团(中心团场)伊犁葡萄酒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协会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会员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做好会员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崇尚科学教育,坚决反对封建迷信、黄赌毒、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反对和制止邪教“法轮功”,在会员中倡导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三)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在工业企业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和工会组织的团结、教育、凝聚的作用;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五)对会员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交流生产经营和管理经验,开展技术培训,为会员提供有效服务,协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六)协调会员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工业企业经营者与工会、员工的关系;
(七)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向团有关部门提出发展工业企业的政策和建议;
(八)协助团场和有关部门,对工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九)关心会员生活,组织会员开展文明健康的文体活动;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交往,加强同内地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进行经营合作及技术和市场信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在团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设立、投资、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为团体会员。
执有个体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个体企业户及其从业人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其会员资格自然消失。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五)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遵守社会公德,信守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用户、消费者的利益,热心为社会服务;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及规定,维护协会声誉,支持协会的公益事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七十团(中心团场)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团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被推选为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理事会组成人员;
(四)审查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
(三)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必要时,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增补,撤换理事,接受理事的辞职申请,但撤换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的五分之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检查秘书处工作;
(五)处理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其主要任务是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计划,落实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会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有偿服务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费收取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向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独立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章程在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七十团(中心团场)工业企业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农四师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七十团(中心团场)工业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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