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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四师七十团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2008-10-21 18:06  文章来源:七十团发改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为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历史进程,充分发挥七十团的地理、资源优势,大力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促进我团与外地经济技术协作,切实加快我团的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招商引资、招才纳贤的环境,促进团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以互惠共赢为出发点,结合七十团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七十团的资源、市场、产业(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一律对外开放,团内外投资者可以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形式进行开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七十团招商引资项目领域
1、农林牧渔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和劳动密集型项目;
2、旅游资源开发及旅游景点建设;
3、房地产开发建设;
4、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建设;
5、特色天然香料、果蔬等种植业,特色水产、畜禽养殖业及特色花卉、林木园艺业;
6、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节能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7、能源消耗等重工业生产项目;
8、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10、新型建筑材料、节能材料及装饰材料生产;
11、团场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
第四条 本优惠办法适用范围:团内外投资者(包括企事业单位、组织、个人)在我团境内投资兴办企业、经济实体或进行的经营活动,均可以享受本办法。
第五条 凡在我团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兵团及农四师的优惠政策,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七十团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团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招商引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项目的洽谈、落实工作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第七条 由团场出面协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实行引资项目集中办证,一次性审批,公开办证程序,简化办证手续。对办证确有困难的投资者,团经管办及相关部门无偿协助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协调地方有关部门联合定期公布收费目录和标准,凡不属于公布的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投资者有权拒绝交纳。
第九条 对投资金额超过200万元、年利润1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在团内实行挂牌重点保护。
第十条 对在招商引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荐单位、个人,由团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七十团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条款规定给予奖励。对项目效益显著、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投资单位、个人,团场酌情另予奖励。投资额较大或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投资者,经批准可以在团场担任相应的名誉职务和经济顾问。
第十一条 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均可按国家、自治区、兵团、农四师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的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我团投资可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1、团场基础设施、小城镇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 、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属国有土地的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者按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除外),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征5 年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免缴50%的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
2、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可免缴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团场小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免缴土地出让金。
3、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行政手段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在团内创办新企业。
4、投资者以出让方式或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期使两土地的,可以优先续期使用土地。
5、投资者利用本团国有企业闲置的划拨土地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收取,并免征公用设施配套费;利用本县企业厂房、设备进行生产和技术改造,并使用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免缴土地出让金。
6、凡外来企业投资于一产、二产、三产使用土地的,一次性交纳出让金者,出让期可无偿增加10年。前期交纳60%的土地出让金者出让期可无偿增加5年。
7、使用期内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以用土地合资合作。
8、团场以土地折价入股的项目,投产后六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收益归投资者。
第十三条 凡在团场范围内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土地进行造林种草和生态建设的,免缴全部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鼓励利用荒山、荒地等造林种草,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
第十四条 对各类投资者,所用土地一经划定即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在我团独资或合作兴办企业的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子女均可以落入我团户口。属农业户口的,由谊群派出所给予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者优先办理城镇户口。
第十六条 上述人员及其子女在上学、就业、参军、招干、住房、供水、供电、供暖等方面在与当地居民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待遇。
第十七条 上述人员的户口迁入由七十团经营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谊群派出所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鼓励优秀人才来我团工作,凡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有关规定申办我团常住户口;凡不愿迁入户口的,在我团工作期间不受户籍限制,由人事部门发给《人才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对来我团工作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每月提供1500-2000元的工资补贴,在晋升职称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享受同等待遇。团外投资者凡在七十团一次性购买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含100平方米),减半征收购房交易服务费、登记费和房产交易税。
第十九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其子女需在我团中小学就学入托的,一律按当地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团场各职能部门切实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协助投资者解决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一条 对依托七十团及周边地区农牧产品资源优势进行深加工的生产性龙头企业,团场对生产原料的正常供给给予帮助,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开发、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科研成果鉴定申报、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等事项,由团经管办负责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或投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出国从事商贸活动、技术交流等,由团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办理出国护照。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的办法,特事特办。对投资额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企业团将挂牌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七十团场发布,团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实施后,凡我团以前有关文件或优惠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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